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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司考”下周开考 代考等6类行为将终身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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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苏州永承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5-10-03 05:23:21  【打印此页】  【关闭】

      今年是新司考司法考试改革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施的下周行第一年,9月22日,开考考“新司考”就要正式开考。代考等类昨日,将终司法部对外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身禁其中规定,新司考如果有让他人代考或为他人代考等6种行为,下周行不仅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开考考而且终身不得报名参考。代考等类

      文件同时规定,将终如果考区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等情况,身禁由省、新司考自治区、下周行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撤销该考区,开考考2年内不得恢复设置考区。

      考试查出带接收或发送信息设备禁考2年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说,《办法》重点对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规定,并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规定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取消所有场次考试成绩并2年禁考、取消所有场次考试成绩并终身禁考3种处理,以做到违纪行为轻重与处理结果相适应。

      《办法》对应试人员在考试报名环节的违纪行为处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处理。

      此外,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不仅报名无效,而且要给予2年内禁考的处理。

      “同样受到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考处理的情形还包括,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抄袭他人答案等。”

      组织作弊等6种情形终身不得报名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考试作弊犯罪的相关规定,《办法》明确,对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以及替考等涉嫌构成犯罪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

      不过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也提到,“对于应试人员实施考试作弊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故意犯罪的,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此类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无需对其作出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命题人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属违纪

      《办法》规定,从事命题管理等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属于违纪行为,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停止其继续从事考试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办法》明确了从事命题、阅卷、保密、监考等工作的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本人或者近亲属报名参加当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属于违纪行为,并规定10类考场违纪行为,要给予停止继续从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

      对造成报名人员信息数据、考试试题、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及考试数据丢失、损毁、泄露,或者使应试人员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以及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协助应试人员答题或者纵容、包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考试违纪的等10类严重违纪行为,要给予其禁止再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同时,考试工作人员违纪的,要按照《公务员法》等惩戒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理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如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王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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